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