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海塘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省直管海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钱塘江管理机构负责运行维护;

(二)专用海塘由专用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三)前两项规定外的其他海塘,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负责运行维护。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