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全省统一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应用系统,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开发完善其相关应用功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应用系统对全省海塘的建设、维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风险研判、预警。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在海塘建设、维护以及海啸、风暴潮预警等方面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