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建设跨塘、穿塘、临塘的码头、涵闸、桥梁、道路、渡口、船闸、船坞、管道缆线等设施,不得影响海塘安全、妨碍海塘抢险;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款所列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