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塘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塘建设、维护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海塘的相关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