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塘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海塘建设用地用海以及建设、运行维护经费,协调解决海塘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