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每十年或者特大风暴潮后,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海塘设计的潮浪指标进行复核。海塘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复核后的潮浪指标和塘前涂面高程、海塘状况,对海塘安全重新进行鉴定;对未达到设计标准的海塘,应当及时予以加固。

需要对海塘安全进行鉴定的,海塘管理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及时发现工程缺陷并进行修复。专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鉴定,并对出具的鉴定结论负责。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