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海塘根据防潮(洪)标准分为四级:(一)防潮(洪)标准一百年一遇以上的,为一级海塘;(二)防潮(洪)标准五十年一遇以上不足一百年一遇的,为二级海塘;(三)防潮(洪)标准三十年一遇以上不足五十年一遇的,为三级海塘;(四)防潮(洪)标准二十年一遇以上不足三十年一遇的,为四级海塘。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