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海塘根据防潮(洪)标准分为四级:

(一)防潮(洪)标准一百年一遇以上的,为一级海塘;

(二)防潮(洪)标准五十年一遇以上不足一百年一遇的,为二级海塘;

(三)防潮(洪)标准三十年一遇以上不足五十年一遇的,为三级海塘;

(四)防潮(洪)标准二十年一遇以上不足三十年一遇的,为四级海塘。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