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8月13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12月1日
- 条文数
- 2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7月10日芜湖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文明行为促进的相关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倡导与鼓励
(一)遵守礼仪,言行举止文明;
(二)文明出行,安全礼让;
(三)文明旅游,注重自身形象;
(四)文明经商,诚实守信;
(五)文明上网,抵制谣言和不良信息;
(六)文明用餐,拒绝浪费;
(七)文明就医,建立和谐医患关系;
(八)文明祭祀,厚养薄葬;
(九)文明节庆,破除陋习;
(十)其他应当倡导的文明行为。
(一)采取适当的、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
(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三)依法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慈善活动;
(四)在支教助学、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保护、赛会服务、法律服务、文明创建、文明旅游等方面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五)依法开展文明行为宣传活动;
(六)其他应当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三章治理与创建
(一)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二)非法食用野生动物;
(三)驾驶机动车不礼让行人、乱停车,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
(四)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出店经营;
(五)随意张贴、喷涂小广告;
(六)违规露天烧烤、排放油烟、倾倒污水;
(七)圈占公共绿地、毁绿种菜;
(八)在小区公共区域私搭乱建、私拉乱接管线、违规焚烧冥纸冥币,在楼道内堆放杂物、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九)在村庄周围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十)在营销宣传、文体娱乐、喜事、丧事等活动中产生噪声污染,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十一)在室内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
(十二)其他应当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教育,及时制止、纠正未成年人的不文明行为。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治理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文明创建成果测评的依据。
鼓励开展“好人成名人”活动,发挥榜样的示范引领作用。
鼓励开展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范等规范守则教育实践活动。
第四章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