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二)非法食用野生动物;
(三)驾驶机动车不礼让行人、乱停车,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
(四)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出店经营;
(五)随意张贴、喷涂小广告;
(六)违规露天烧烤、排放油烟、倾倒污水;
(七)圈占公共绿地、毁绿种菜;
(八)在小区公共区域私搭乱建、私拉乱接管线、违规焚烧冥纸冥币,在楼道内堆放杂物、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九)在村庄周围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十)在营销宣传、文体娱乐、喜事、丧事等活动中产生噪声污染,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十一)在室内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
(十二)其他应当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