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