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治理与创建第十九条有效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治理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文明创建成果测评的依据。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