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第十一条有效鼓励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公益服务点。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