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第十条有效鼓励下列文明行为:(一)采取适当的、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三)依法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慈善活动;(四)在支教助学、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保护、赛会服务、法律服务、文明创建、文明旅游等方面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五)依法开展文明行为宣传活动;(六)其他应当鼓励的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