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