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第十二条有效鼓励在商场、大型超市、客运火车站、客运汽车站、民用机场、客运码头、风景区等经营服务场所内配备母婴室和急救设施。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