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在商场、大型超市、客运火车站、客运汽车站、民用机场、客运码头、风景区等经营服务场所内配备母婴室和急救设施。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