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治理与创建第十六条有效学校应当开展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教育,促进学生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并治理校园内的不文明行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教育,及时制止、纠正未成年人的不文明行为。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