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治理与创建第十八条有效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