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