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行人过街设施、公共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为公民实施文明行为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