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行人过街设施、公共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为公民实施文明行为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