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文明行为促进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