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治理与创建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综合治理机制,组织开展不文明行为治理工作。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