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8月5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8月5日
- 条文数
- 3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4年8月22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4月29
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通过 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郑韩故城遗址,是指位于新郑市行政区域内东周时期郑国和韩国的都城遗址及其附属的各类遗址和墓葬。
新郑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郑韩故城遗址的保护工作。新郑市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郑韩故城遗址保护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郑韩故城遗址保护工作。
郑韩故城遗址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遗址保护工作。
郑韩故城遗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遗址保护工作。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资金。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郑韩故城遗址保护的宣传,适时发布公益广告,增强社会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新郑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依法及时查处破坏、损毁郑韩故城遗址的行为。
第二章保护
新郑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郑韩故城遗址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设施。
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考古调查、勘探及发掘中发现重要遗迹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建设项目影响遗迹原址保护的,应当另行选址。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在制定涉及郑韩故城遗址保护的建设规划、工程审批及决定与遗址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三章管理
在巡查、检查中发现危及郑韩故城遗址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同时向新郑市人民政府和郑州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考古调查、勘探及发掘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及时向新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供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报告,出土文物清单及保护意见。
(一)在文物本体及其保护设施上涂污、刻划、张贴或者攀爬;
(二)在文物本体上垦荒、放牧;
(三)种植不符合遗址保护规划的树木;
(四)建窑、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
(五)建墓、立碑;
(六)焚烧、野炊;
(七)燃放烟花爆竹;
(八)倾倒、堆放垃圾和废弃物;
(九)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十)设置商业广告;
(十一)擅自采矿,排放污染物;
(十二)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遗址安全的行为。
发生危及遗址安全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发现遗址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一)国家、省专项拨款;
(二)郑州市财政补助经费;
(三)新郑市的财政预算;
(四)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一)郑韩故城遗址的修缮和养护;
(二)郑韩故城遗址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三)郑韩故城遗址的考古调查、勘探及发掘;
(四)郑韩故城遗址及相关文化遗产陈列布展;
(五)郑韩故城遗址的技术保护;
(六)郑韩故城遗址保护的奖励。
郑韩故城遗址保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郑韩故城遗址修缮、养护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由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验收;重大的修缮、养护项目工程应当按照工序分阶段验收。
第四章利用
郑韩故城考古遗址公园依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开放。
郑韩故城考古遗址公园规划区域内现有的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新郑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征收;现有的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各类墓葬及墓碑,应当逐步迁出。具体办法由新郑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郑韩故城考古遗址公园规划区域内的村庄应当按照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实施改造。
出现危及郑韩故城遗址安全情形的,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等应当责令停止前款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在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工程建设不符合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规划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的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
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中已经建成或者在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新郑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新郑市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新郑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给予警告;
(四)违反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新郑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的,由新郑市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恢复原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不符合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规划的建设工程违规审批的;
(二)未依法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修缮、养护工程的;
(三)未履行巡查、检查制度和定期监测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破坏郑韩故城遗址的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五)侵占、挪用郑韩故城遗址保护经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