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本体及其保护设施上涂污、刻划、张贴或者攀爬;

(二)在文物本体上垦荒、放牧;

(三)种植不符合遗址保护规划的树木;

(四)建窑、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

(五)建墓、立碑;

(六)焚烧、野炊;

(七)燃放烟花爆竹;

(八)倾倒、堆放垃圾和废弃物;

(九)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十)设置商业广告;

(十一)擅自采矿,排放污染物;

(十二)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遗址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