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新郑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水务、公安、林业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郑韩故城遗址保护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危及遗址安全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发现遗址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