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在郑韩故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其高度、体量、外观、色调应当符合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规划有关规定,不得破坏郑韩故城遗址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