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一条有效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规划区域内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新郑市人民政府设置标志,并保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设施。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