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郑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对郑韩故城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郑州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郑韩故城遗址保护工作的监督、指导。
新郑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郑韩故城遗址的保护工作。新郑市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郑韩故城遗址保护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郑韩故城遗址保护工作。
郑韩故城遗址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遗址保护工作。
郑韩故城遗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遗址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