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在郑韩故城遗址保护规划区域内从事考古调查、勘探及发掘的,考古发掘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报新郑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考古调查、勘探及发掘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及时向新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供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报告,出土文物清单及保护意见。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