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12月4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1月10日
- 条文数
- 2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10月30日铜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中心城区,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碧江区、万山区、铜仁高新区的建成区以及需要加强规划管控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黑火药等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引燃后能产生烟、光、声、色等效果的易燃易爆物品。
(一)国家机关、科研机构、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区等;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和销售场所;
(四)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商贸集市、旅游景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机场、车站、码头、隧道等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六)停车场、地下通道、人防设施、人行天桥、城市桥梁、地下管网等市政设施;
(七)燃油、燃气、输变电等能源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一)碧江区:市中街道;环北街道清水社区、两板桥社区、板桥社区、北门社区、北关社区、响塘龙社区、桂花塘社区、桐梓巷社区;灯塔街道灯塔社区、龙田社区、滨江社区、矮屯社区、白岩溪社区、打角冲社区、正光社区;锦江街道梵净山社区、铜江社区、熊家屯社区;滑石乡三寨村、芭蕉村;河西街道双江社区,文笔峰社区,大江坪社区,广场社区,花果山社区,凉水井社区,新华社区湾头组、凉水井组、杨家湾组、大土湾组、桐木坪组、长岩坡组、韩新区组、浅滩组、枫木坪一组和二组、坝地岗一组和二组、韩家坪一组和二组;川硐街道坞坭社区,川硐社区大坳组、木秀坪组、格落坡组、姚家庄组、新寨组、洋麻塘组、龙凤场组、街上组、云盘组、广场组、堰边组、坝关组、蛤蟆口组及凉湾村;
(二)万山区:仁山街道仁山社区、唐家寨社区、贵苑社区、木杉河社区;谢桥街道谢桥社区、冲广坪社区、城南驿社区;丹都街道河坪社区、楚溪社区、旺家社区、龙生社区、龙都社区、丹苑社区;
(三)铜仁高新区:工业园区。
除前款确定的区域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确定并公布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碧江区、万山区人民政府和铜仁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宣传和巡查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宣传和巡查工作,并将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列入村(居)民公约,增强村(居)民安全、环保、守法和自律意识。
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教育、文体广电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监督管理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教育和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标识标牌。
(一)不得在划定地点和范围外燃放升空类、礼花类、组合烟花类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窨井投射或者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在建筑物的屋顶、阳台、窗口、公共楼道等场所燃放或者抛掷烟花爆竹;
(四)未取得相应资质不得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五)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在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经批准可以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
确因公共安全管理需要,对烟花爆竹购买者实行实名登记的,销售者应当如实记录销售信息;购买者不能提供相关身份信息的,销售者不得售予。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核查举报事项,并告知举报人核查结果。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