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村(居)民委员会,在中心城区划定升空类、礼花类、组合烟花类烟花爆竹的燃放地点和范围,并在村(居)民住宅区、主要街道、广场和路口设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标识标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标识标牌。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