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烟花爆竹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烟花爆竹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遵照执行。

确因公共安全管理需要,对烟花爆竹购买者实行实名登记的,销售者应当如实记录销售信息;购买者不能提供相关身份信息的,销售者不得售予。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