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中心城区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科研机构、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区等;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和销售场所;

(四)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商贸集市、旅游景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机场、车站、码头、隧道等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六)停车场、地下通道、人防设施、人行天桥、城市桥梁、地下管网等市政设施;

(七)燃油、燃气、输变电等能源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