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在中心城区内,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外,下列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一)碧江区:市中街道;环北街道清水社区、两板桥社区、板桥社区、北门社区、北关社区、响塘龙社区、桂花塘社区、桐梓巷社区;灯塔街道灯塔社区、龙田社区、滨江社区、矮屯社区、白岩溪社区、打角冲社区、正光社区;锦江街道梵净山社区、铜江社区、熊家屯社区;滑石乡三寨村、芭蕉村;河西街道双江社区,文笔峰社区,大江坪社区,广场社区,花果山社区,凉水井社区,新华社区湾头组、凉水井组、杨家湾组、大土湾组、桐木坪组、长岩坡组、韩新区组、浅滩组、枫木坪一组和二组、坝地岗一组和二组、韩家坪一组和二组;川硐街道坞坭社区,川硐社区大坳组、木秀坪组、格落坡组、姚家庄组、新寨组、洋麻塘组、龙凤场组、街上组、云盘组、广场组、堰边组、坝关组、蛤蟆口组及凉湾村;

(二)万山区:仁山街道仁山社区、唐家寨社区、贵苑社区、木杉河社区;谢桥街道谢桥社区、冲广坪社区、城南驿社区;丹都街道河坪社区、楚溪社区、旺家社区、龙生社区、龙都社区、丹苑社区;

(三)铜仁高新区:工业园区。

除前款确定的区域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确定并公布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