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划定地点和范围外燃放升空类、礼花类、组合烟花类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窨井投射或者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在建筑物的屋顶、阳台、窗口、公共楼道等场所燃放或者抛掷烟花爆竹;

(四)未取得相应资质不得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五)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