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划定地点和范围外燃放升空类、礼花类、组合烟花类烟花爆竹;(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窨井投射或者抛掷烟花爆竹;(三)不得在建筑物的屋顶、阳台、窗口、公共楼道等场所燃放或者抛掷烟花爆竹;(四)未取得相应资质不得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五)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