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黑山岩画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4月13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5月1日
- 条文数
- 2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11月20日嘉峪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2020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在本市黑山岩画保护区域外发现并经确认为岩画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是黑山岩画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黑山岩画保护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市黑山岩画保护管理机构对黑山岩画实施日常保护、管理和研究工作。
发展和改革(价格)、财政、住建、文旅、自然资源、民政、民族宗教、生态环境、水务、公安、交通、城市管理执法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黑山岩画的各项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黑山岩画保护规划,提出岩画保护利用的科学建议;
(三)负责黑山岩画的传承保护、岩画病害研究、学术研究及展示利用、宣传推广、文创产品开发等,充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提高文物保护水平和效率;
(四)在黑山岩画保护区域边界设立保护标志、界桩、界碑、警示碑、标语及其他保护设施,并管理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
(五)制定黑山岩画保护管理应急预案,参与处置危及黑山岩画安全的突发事件;
(六)对黑山岩画分布较为集中的区域,应当采取人防、技防和其他防控手段进行保护;对零星分布、不可移动且自然风化严重、濒临损毁的岩画,应当采取影像、摹绘和数字化等形式进行抢救性保护;对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当依法迁移至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七)依法保护文物安全;
(八)建立黑山岩画保护巡查制度,根据黑山岩画分布情况,聘请文物保护员依法实施巡查保护,开展调查、监测、巡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九)建立黑山岩画保护档案,利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数字化;
(十)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黑山岩画保护规划范围以外发现岩画或者疑似岩画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必要时可通知公安部门协助保护现场;
(十一)行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或委托的其他职责。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黑山岩画保护提供捐赠、捐助,捐款、捐物参照《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或按照与捐款、捐物人的协议执行。捐赠、捐助的款物应当用于黑山岩画的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一)盗窃、买卖、哄抢、私分或非法占有黑山岩画;
(二)刻划、涂绘、损坏、撬砸、故意踩踏画面;
(三)在岩画石面进行任何的损害石面的行为;
(四)未经批准擅自脱模复制、拓印;
(五)其他损害岩画本体及其所依附的岩石、崖壁的行为。
(一)移动、损害黑山岩画保护标志、界桩、界碑及其他保护设施的行为;
(二)探矿、采矿等行为;
(三)交通、电力、水利、农业等其他建设工程类的行为;
(四)开垦植被、改变水系、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五)取土、取石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六)祭祀、殡葬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越野、探险等行为;
(七)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需要组织实施的,应依法征得国家文物局同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充分保证黑山岩画依存环境、文化景观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八)其他可能损害黑山岩画及其所依附的岩石、崖壁的行为。
因教学、科研、宣传、文创产品开发等需要对黑山岩画进行复制、拓印的,应当事先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进行影视拍摄或其它商业活动,应当事先与市黑山岩画保护管理机构签订保护协议,在确保黑山岩画真实性、完整性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一)在岩画本体上刻划、涂绘、损坏尚不严重的或者擅自移动、损害黑山岩画保护标志、界桩、界碑及其他保护设施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进行祭祀、殡葬等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驾驶机动车辆进行越野、探险等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在岩画本体和所依附的崖壁上擅自脱模复制、拓印岩画或其他损害岩画本体及其依存环境、文化景观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进行取土、取石、开垦植被、改变水系等破坏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六)撬砸、故意踩踏画面和在岩画本体所依附的崖壁上刻画新的图画、文字或符号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在黑山岩画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探矿、采矿、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