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黑山岩画的义务,对毁损、破坏黑山岩画的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对在黑山岩画保护、研究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