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黑山岩画保护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黑山岩画保护规划,提出岩画保护利用的科学建议;
(三)负责黑山岩画的传承保护、岩画病害研究、学术研究及展示利用、宣传推广、文创产品开发等,充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提高文物保护水平和效率;
(四)在黑山岩画保护区域边界设立保护标志、界桩、界碑、警示碑、标语及其他保护设施,并管理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
(五)制定黑山岩画保护管理应急预案,参与处置危及黑山岩画安全的突发事件;
(六)对黑山岩画分布较为集中的区域,应当采取人防、技防和其他防控手段进行保护;对零星分布、不可移动且自然风化严重、濒临损毁的岩画,应当采取影像、摹绘和数字化等形式进行抢救性保护;对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当依法迁移至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七)依法保护文物安全;
(八)建立黑山岩画保护巡查制度,根据黑山岩画分布情况,聘请文物保护员依法实施巡查保护,开展调查、监测、巡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九)建立黑山岩画保护档案,利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数字化;
(十)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黑山岩画保护规划范围以外发现岩画或者疑似岩画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必要时可通知公安部门协助保护现场;
(十一)行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或委托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