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拒绝、阻碍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