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利用黑山岩画或岩画遗存地作为旅游景点、景区进行旅游经营的,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经营者需与市黑山岩画保护管理机构签订保护协议,明确保护措施及其责任。不得将黑山岩画或岩画遗存地作为企业经营资产。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