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山岩画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黑山岩画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黑山岩画的保护、管理、研究、利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黑山岩画保护提供捐赠、捐助,捐款、捐物参照《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或按照与捐款、捐物人的协议执行。捐赠、捐助的款物应当用于黑山岩画的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