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黑山岩画是不可再生文化遗存,在本体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盗窃、买卖、哄抢、私分或非法占有黑山岩画;

(二)刻划、涂绘、损坏、撬砸、故意踩踏画面;

(三)在岩画石面进行任何的损害石面的行为;

(四)未经批准擅自脱模复制、拓印;

(五)其他损害岩画本体及其所依附的岩石、崖壁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