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黑山岩画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黑山岩画是不可再生文化遗存,在本体上禁止下列行为:(一)盗窃、买卖、哄抢、私分或非法占有黑山岩画;(二)刻划、涂绘、损坏、撬砸、故意踩踏画面;(三)在岩画石面进行任何的损害石面的行为;(四)未经批准擅自脱模复制、拓印;(五)其他损害岩画本体及其所依附的岩石、崖壁的行为。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