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黑山岩画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进行可能损害岩画安全、环境和历史风貌的行为。经依法批准需进行交通、电力、水利、农业等建设活动时,应严格控制建筑物、构筑物的规模、色彩、高度和建筑风貌,不得影响黑山岩画整体环境风貌。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