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黑山岩画保护范围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确定,建设控制地带按照甘肃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范围确定。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