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黑山岩画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文物等部门对依法收缴的黑山岩画,应当在结案后无偿移交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