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 制定机关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4月7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4月7日
- 条文数
- 2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12年8月24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本溪市委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决议的重大事项;
(四)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
(六)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本级决算;
(七)涉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人口、民政、民族、宗教、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共安全、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或者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决议;
(九)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大代表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事项;
(十)授予或撤销地方荣誉称号;
(十一)全市性节日、市花、市树等确定和变更;
(十二)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并作出决定、决议的其他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一)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的情况;
(二)执行法律、法规和开展重要的执法检查的情况;
(三)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五)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中期评估情况;
(六)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七)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重大或者重要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的立项前期决策和建设情况;
(八)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情况;
(十)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十二)重大突发事件,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严重自然灾害及其处理情况;
(十三)地方国家机关廉政建设情况以及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情况;
(十四)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十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一)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及其工作部门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
(二)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的调整和名称变更及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变动的方案;
(三)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需要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县(区)人大常委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五)与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关系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后,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抄报市人大常委会的其他事项。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三)市人大专门委员会;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经过调研、论证,认为应当作为重大事项的,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一)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四)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论证报告等其他有关材料;
(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特殊情况下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不受本条规定的时间限制。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相关
(三)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应当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参加。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深入论证和评估,或者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补充论证。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重大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特别重大的事项,可以依法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议案联名人推选的代表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听取意见。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决议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认为需要变更决定、决议中的有关事项的,应当报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对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或者违法违规决策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负面影响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变更、依法撤销有关机关越权作出的决定。
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不执行或者执行决定、决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提出询问、质询,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