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对应当报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以及未在决定、决议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研究并提出意见,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责成有关机关限期改正。
对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或者违法违规决策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负面影响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变更、依法撤销有关机关越权作出的决定。
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不执行或者执行决定、决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提出询问、质询,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