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条有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必要性、可行性说明;(四)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论证报告等其他有关材料;(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