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组织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等形式,监督检查决定、决议的贯彻实施情况,也可以责成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报告检查结果。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