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对重大事项草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应当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参加。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深入论证和评估,或者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补充论证。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重大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特别重大的事项,可以依法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