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相关意见对议案、报告进行修改,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

在特殊情况下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不受本条规定的时间限制。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7日